两幅画作被买走两年多,却拿不到画作款,找到买家被说是假画,拒绝付款。家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的陈龙,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买家李远诉至法院。3月5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龙人民币6000元。
李远是在全国专门走乡串户收购、代售古董字画的个体户、字画经销商,俗称“产地皮”。2014年10月,李远代陈龙出售“黄宾虹”“田世光”的两幅山水画,售价7万元。但是辗转几个月,销售还是未起效,画作一直在李远手里。2015年12月份,李远找到陈龙,声称愿意以6000元买断这两幅画作,并两次在同一张纸张上签字,表明回头给款,这两幅画作归李远所有。
考虑到李远一直有给陈龙及朋友们代售画作,陈龙觉得李远不会赖账,但是一年过去了,2016年底时,李远一直未表示要支付这6000元。在等了整整一年后,陈龙坐不住了,开始给李远打电话有意无意地提到欠款的事项,但是李远每次都支支吾吾,没有明确表示要支付。直到2017年5月,陈龙专门找到李远的家里,表明了此行目的后,李远却告知陈龙,这两幅画作是假的,拒绝付款。
无奈的陈龙一怒之下将李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6000元。
“他卖给我的是假画,我拒绝付款。我可以把这两幅画归还给他,或者如果他能证明画作是真的,我愿意继续买画付款。。。。。。”法庭上李远辩驳道。
“我的画作曾在郑州市博物馆二层展览过,再说他把画框拆开鉴定难免受潮折损,我不要他返还画作。他买时我也没承诺画作真假,再说他找的鉴定的人也不一定有鉴定资格,他必须支付画款。。。。。。”针对李远的意见,陈龙反驳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远给陈龙出具的字条上写有“黄宾虹山水画由李志买断,回头给款”。“买断”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一般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他人的劳动或劳动产品的,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期的专属权、所有权、经营权。由此,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委托法律关系变更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被告李远系字画经销商,对字画有一定的鉴赏能力和专业水平,其从原告陈龙处购买此类未经鉴定确认为真迹的画作时,应当预见有可能购买到假货或赝品的风险。再次,字画等艺术品属特殊商品,主要由买卖双方通过实物查看进行判断,无法达到绝对保真,即使鉴定亦非绝对,双方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被告李远辩称,在字条上写上6000元买断是指要在鉴定真伪后再支付,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李远的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李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龙征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生活中,在字画买卖行业存在着“买卖自愿、真假自鉴”行业惯例,有买卖就产生了合同,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因为这一惯例会有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具体是否属于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要依据具体案件法官具体分析。
与本案类似,在一般的字画买卖中,标的物因年代久远、风格冷僻或其他原因确实真伪难辨,买卖双方就履行合同的预期利益均有对等的不确定性,获益与风险对买卖双方而言亦相对平衡,这时,字画买卖中“买卖自愿、真假自鉴”交易习惯体现了射幸交易(即双方的给付不一定是等价物,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的公平性,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遵守。
本案主审法官就此案提醒大家,在购买名人字画、玉器、古董等特殊商品时,买家一定要在拿到商品时进行仔细验收,做好真伪鉴定,鉴定必须是在买卖交易之前进行。就本案而言,被告拿回去一段时间后又称画作是假的,但是被告本身有一定字画鉴赏能力,不存在重大误解。另被告承诺的6000元画款,与两幅画作价值相比也未失公平,合同效力不受买后鉴定真伪的影响,故原告要求支付画款的的诉请能够得到支持。(注:本案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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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韵》
孙吉祥作品 / 50×50cm / 软片未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