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石律字(2015)第 号致东方出版社: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春杰先生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全权负责处理贵社侵犯其著作权纠纷相关事宜,今特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经查,2015年6月,贵社公开发行出版了《东方历史评论第8辑:不应该被遗忘的鲁迅》出版物,现已在各大书店正式销售。该出版物中共计汇编了委托人刘春杰先生《私想鲁迅》后记文章一篇及相关版画共计20余幅,但贵社上述行为并未征得刘春杰先生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十五条同时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贵社作为一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出版社,理应奉公守法、尊重知识产权。在未获得刘春杰先生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汇编其作品并公开出版发行,已经严重侵犯了刘春杰先生的著作权。本律师认为贵社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为此,特郑重致函,请贵社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行《东方历史评论第8辑:不应该被遗忘的鲁迅》,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贵出版社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未停止发行或者与本律师联系解决相关事宜,刘春杰先生将授权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望贵社能权衡利弊、妥善处理! 特此函告!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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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叁田作品 / 50×50cm / 软片未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