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代艺术品的鉴定相对容易一些,只要艺术家还在世,人们向本人咨询一下就能搞明白。主要经营当代书画拍卖的北京荣宝拍卖公司每次在图录上将已被画家证实为真的拍卖品做标记就是很好的方法。但画家也有主观或客观上弄错或记不清的时候,且近现代书画和古代器物不会有这样的机会。
国内艺术品鉴定市场混乱
一般而言,鉴定家对某位画家的作品说真假,一定要看这位专家是不是公认的该画家的研究者。国际上的艺术品鉴定专家,多只专攻于某一位画家的作品,或某一画派作品的学术研究和鉴定。
相比之下,国内文物艺术品鉴定市场较混乱。“万金油”式鉴定“专家”或鉴定“杂家”,这在专业人士缺乏和艺术品市场早期粗放式发展阶段中曾起到一定推动作用。而20多年后的市场,已逐渐进入精工细作时代,高仿赝品水准越来越高,从而要求鉴定家的水准更加精专。目前状况在于,没有公认的鉴定专家,而“万金油”式专家遍地都是。此外,社会过于相信文物艺术品的绝对真伪,专家或“砖家”也如此出证书,误导大众。
拍卖可较真实反映拍品价值
世界上大多数的拍卖行都奉行一条成文或不成文的惯例:对艺术品、古董及普通旧货可不保证其品质,即不担保瑕疵,而以买家各自的眼光为准。一般而言,拍卖行不是拍卖品的主人,拍卖行无法真正了解其内在质量,如其做出保真承诺反而会被认为是在愚弄别人。
社会上很多人认为拍卖行应该对文物艺术品保真,实际上就是没弄明白文物艺术品的特性,也没搞清艺术品真伪鉴定难度和相对性。
在拍卖场上,文物艺术品只能凭买家经验和需要来依质竞价、随行就市。拍卖可较为真实地反映拍品的品质和价值。
相关法规尚有可完善之处
我国《拍卖法》依据国际上的法律和惯例经验和古玩旧货的特点,在其第61条规定了当拍卖企业无法确认拍品真伪及瑕疵时,可以声明不承担相关担保责任。这样的声明免责是合理的,准确反映出文物艺术品和拍卖经营的特点。但目前,由于《拍卖法》规定的还不够细致,也有让拍卖行钻空子而不去认真选择拍品的情况。
如果《拍卖法》得到修改,可以更加细化有关条款,如增补这样一段文字:“若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也可以在《拍卖法》第四章拍卖程序中增加一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标的的介绍文件中,对每一件拍卖标的应说明已知的瑕疵,并声明拍卖人是否能够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如果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则拍卖标的介绍中就不应出现可能误导别人为真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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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玉作品 / 50×50cm / 软片未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