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的文章中介绍过吴冠中假画案所涉拍卖中的免责条款,发现《拍卖法》之所以允许拍卖方在拍卖之前作出“免责声明”,相较于《消费者保护法》这一规定似乎对买方不公平,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艺术品真伪鉴定十分困难,目前还没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强行要求拍卖行承担拍品的真伪或品质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行的风险太大。
由此案,进一步发现虽然我国目前艺术品市场日渐繁荣,但对艺术品真伪鉴定却一直没有定论,而判断涉案作品的真伪往往是责任追究的关键点。但法院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艺术品鉴定专业技能和知识。
我代理过的“画家霍春阳《早报春信》假画案”(徐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法院明确承认了画家对画作真伪鉴定的效力,这对目前艺术品市场因真假之争而诉诸法院的类似案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鉴定方式。
【事件回放】
2011年5月31日,赵某向徐某出示了一幅画作《早报春信》,并称该画作为当代著名画家霍某的真迹,徐某以1400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购买了画作。赵某当日即向徐某交付了画作,徐某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6月1日向赵某付款100000元、40000元,共计付款140000元。徐某收到画作后,认为该画作为赝品,并于2011年6月13日找到画家霍某,经霍某鉴别,徐某持有的画作《早报春信》系伪作,霍某在该画作的右下角书写了“此幅作品是伪作霍春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徐某多次要求赵某退还画款未果。之后霍某于12月1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画作左下角又书写了“此幅作品不是我本人所作霍春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字样。徐某认为,赵某在出售画作时明确表示该画作为真迹,造成徐某对画作的真伪产生重大误解,据此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赵某退还货款14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徐某虽未与赵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徐某向赵某给付货款,赵某向其提供货物的行为,可视为在赵某与徐某之间业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早报春信》真品的画家,霍某对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故根据公证书中霍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徐某提交公证的画作并非霍某真迹。根据李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徐某提交公证的画作即为赵某交付的画作。综上,该院认定赵某交付徐某的画作并非霍某真迹。赵某在交付货物时明确向徐某声明画作是霍某的真迹,徐某购买画作时亦认为该画作为真迹,而经霍某认定该画作并非其真迹,故徐某、赵某对货物质量存在重大误解,对于双方因买卖画作所产生的合同关系,依法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赵某提出的徐某持有的画作与赵某交付的画作并非同一画作的辩称意见,因赵某对此没有提出相应理由,亦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判决如下:一、撤销徐某与赵某之间就买卖画作《早报春信》形成的买卖合同;二、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某货款十四万元;三、徐某在收到上述货款次日将画作《早报春信》退还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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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图》
郝有品作品 / 50×50cm / 软片未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