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不断繁荣,艺术品投资逐渐成为投资行业的新领域,书画作品投资更是势不可挡,名家画作频频刷新成交价格纪录。由于书画作品的特殊性及书画买卖的复杂性,因书画买卖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画作引起的纠纷案件。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11年11月,王先生委托案外人孙女士与画家李先生签署了购画协议,以孙女士的名义购买了李先生的5幅画作,交付时间为2012年5月,合同总金额高达50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将画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给了孙女士,但至今未收到李先生的画作,王先生遂将李先生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其履行交付画作的义务。
被告李先生则认为,其与王先生并不认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购画协议是其与孙女士签署的,孙女士支付画款后,李先生已经按期将画作交给了孙女士,但孙女士事后联系李先生,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画协议,经过沟通,李先生收回画作并向孙女士如数退还了画款,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孙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购画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李先生提交了与孙女士之间履行和解除购画协议的全部签收手续。
经询,王先生虽称该购画协议系其委托孙女士与李先生签署,自己才是真正的购画人,但无法向法院提交与孙女士之间的书面委托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主张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原告王先生提交的购画协议系案外人孙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签署,王先生亦无法提交与孙女士之间关于代为购买李先生画作的委托协议及相应手续,无法证明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委托他人购画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购买画作出现赝品、受托人卷款走人等情况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各位艺术爱好者和投资人士,在从事艺术品投资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特别是委托他人买卖画作一定要签署完整的授权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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