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花14万元买了画家霍春阳的画作,但经画家本人“鉴定”却非真品。之后卖家坚持不肯退画,还称画家本人无权定画真伪。今天上午,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当代画家对自己作品的鉴定有“权威性”,故认定涉案画作并非真品。
2011年5月31日,赵某向徐先生出示了一幅画作《早报春信》,并称该画为当代著名画家霍春阳的真迹,双方后以14万元的价格成交。
收画后,徐先生找到画家霍春阳鉴别该画,得到的回应是并非本人手笔。为此徐先生将赵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索还14万元画款。
赵某辩称,徐先生交给法庭的画作,并不是当初自己卖给徐先生的那幅,但又没提出相关证据。
后一审法院认定:作为《早报春信》真品的画家,霍春阳对作品真伪的鉴别有权威性,故根据公证书中霍春阳的证人证言,可认定赵某交付徐先生的画作并非霍春阳真迹。
基于此,徐先生与赵某对货物质量存在重大误解,对于双方因买卖画作所产生的合同关系,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法院支持了徐先生的全部诉求。
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他认为由于道德风险的问题,书画作品真伪的鉴定不能由作家本人来鉴定,应由司法鉴定机构来做。徐先生的代理人则称,目前根本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能够说清楚专业画作的真伪。
那么,画家本人对自己作品的真伪是否有发言权?一中院对此认为,对当代画作而言,画家对作品真伪有决定权,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不高于画家本人的鉴定意见,因此,法院采纳画家本人的意见,认定画作并非真品。
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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