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徽省艺术品市场发展较快,艺术品经营单位近300家, 2010年市场交易总额达3.5亿元,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侵权假冒商品泛滥、私下交易盛行、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制约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省对艺术品市场管理还很薄弱,在有的市县基本上是盲区,疏于监管,放任自流。为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近日安徽省文化厅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部署全省各地规范艺术品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
大力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
省文化厅要求积极培育画廊行业,充分发挥画廊作为艺术品市场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鼓励画廊建立以经纪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拓展艺术品授权、艺术品有限复制等新兴业务领域,鼓励艺术博览会建立以画廊为参展主体的营销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画廊进行艺术品投资和收藏。2012年,省文化厅将继续组织参加文化部第四批“诚信画廊”评选活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参加评选,对获得“诚信画廊”称号的单位,要求在其章程或经营规范中做出“不得展示、销售侵权和假冒他人名义艺术品”的公开承诺。此外,该厅还要求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和指导艺术品经营协会开展服务标准、自律公约、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监督和自律方面的作用。
依法规范艺术品市场交易秩序
省文化厅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交易、展示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没有合法来源的艺术品;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提供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包括艺术创作者出具的原创证明、艺术品收购凭证或者交易双方认可的鉴定评估意见等;艺术品的创作者或者作品权利人对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提出质疑的,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调查和鉴定,能够证明艺术品合法性的,可以继续交易,否则不得交易;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交易艺术品的瑕疵进行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依法向经营单位要求赔偿;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艺术品售后服务、交易纠纷等处理方案。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艺术品经营单位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艺术品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切实执行艺术品市场管理制度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省文化厅对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全省各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认真摸排,完成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利用互联网从事艺术品生产、传播和流通的经营单位实行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境内经营性互联网经营性艺术品网站的核查工作,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此外,该厅要求利用每年3月18日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日,开展艺术品市场专题宣传和培训工作,向相关管理部门、经营单位、消费者宣传政策法规,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提高交易风险防范能力,引导艺术品市场理性消费和投资,提升人民群众艺术鉴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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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图》
郝有品作品 / 50×50cm / 软片未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