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顾老伯怎么也不会想到,到画廊欣赏艺术品时,竟撞上一尘不染的落地橱窗玻璃而倒地不起,被医生诊断为右腿股骨骨折。他把画廊的所有者上海某艺术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提出医药费、护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等近6万元的赔偿。日前,静安法院判决由艺术公司赔偿各类费用合计1.4万余元。
法庭上,艺术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表明顾老伯的受伤与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愿承担任何责任。顾老伯撞到的是整块玻璃,上面确实没有警示标志,但该处为窗而非门,人本不该通行。
法院认为,顾老伯提供了两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其在画廊撞到玻璃墙退后,又撞在后面的自行车上摔倒。艺术公司在画廊外墙玻璃上未设置警示标志,而顾老伯在走近画廊时也疏于观察,双方均有过错,在法律上属于混合过错责任,由顾老伯自行承担40%的责任,艺术公司承担60%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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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钓无钩》
鲁叁田作品 / 68×34cm / 软片未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