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旅美艺术家郑发祥在一桩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中胜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福建美术出版社、福建恒达集团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向郑发祥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向郑发祥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和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2002年5月,福建恒达集团在未经郑发祥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与福建美术出版社签订《挂历出版合同》,将郑发祥的《清如许》、《香雪梅》等七幅梅花题材的国画作品印制成题为《梅骨香魂》和《与梅共醉》的2003年挂历出版营利,且在该挂历版权页上没有出现郑发祥的名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侵犯了郑发祥对其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署名权。
胜诉的郑发祥先生向广大艺术家呼吁:“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要忘记还有法律为我们主持公道,在我们辛苦创作的同时,别忘了维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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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下美人》
孙刚柱作品 / 48×88cm / 软片未裱